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路沿石以上非机动车停放的规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