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路沿石以上非机动车停放的规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