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符合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设施清单等材料。公共停车场备案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经营性停车设施终止营业的,应当告知备案机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