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交通标志,施划泊位、停泊方向等交通标线;
(二)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配建通讯、消防、监控、通风、照明、排水等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四)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新能源充电桩及新能源专用停车泊位比例按照规定执行;
(五)在出入口方便合理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无障碍设施;
(六)立体化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