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不得擅自设置停车设施。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已建临街建筑的区域,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停车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