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医院、商场、酒店、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等场所,原有配建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补建停车设施。鼓励因地制宜利用现有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增建停车设施。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依法增建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