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