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