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