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