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