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征询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主任会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