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运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企业和车辆第十一条已修改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自经营权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车辆产权归本企业所有;(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