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运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企业和车辆第十二条已修改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场投放巡游车。逾期未投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收回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