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组织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研究等工作。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相关金融学会、行业协会等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相关工作。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培训、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