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组织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研究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相关金融学会、行业协会等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相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培训、宣传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