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根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授权,依法对金融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