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的分支机构发放非居民并购贷款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制定的非居民并购贷款业务指引,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比例、还款期限等限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