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符合条件的从事大宗商品生产或者跨国贸易的企业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并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开展对冲现货进出口的跨境套期保值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针对开展跨境套期保值业务的大宗商品生产或者跨国贸易的企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人民币期货和现货交易资金合规管理的前提下,为企业通过自贸试验区内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经营机构自贸试验区内分支机构的自由贸易账户,提供一定限额内套期保值项下的保证金和期货收益资金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