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跨国企业集团内本外币头寸集中管理和风险对冲、集团内以及供应链上经常项下集中和轧差收付、依托自贸试验区内和境外市场的短期财务管理,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