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