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