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