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将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本区域内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