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将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本区域内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