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市、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法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任务;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领域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法治督察、评价等法治建设推进机制;

(五)协调处理法治建设其他工作。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专项领域内的法治建设工作。

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