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四章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等融合发展。弘扬苏州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发掘、整理、研究与法治相关的历史遗迹、名人事迹等文化资源,鼓励创作具有苏州特色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法治文化作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