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等融合发展。

弘扬苏州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发掘、整理、研究与法治相关的历史遗迹、名人事迹等文化资源,鼓励创作具有苏州特色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法治文化作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