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四章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积极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共文化机构等载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支持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创作适用于新媒体平台的法治宣传作品,提升普法的覆盖面和便捷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