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利用与处置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变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