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为运输单位具有的符合核准条件的运输车辆(船舶)发放标识。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船舶)清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