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并及时将装修垃圾投放到装修垃圾收集点,或者直接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禁止将其他固体废弃物混入装修垃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