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与贮存第十九条有效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并及时将装修垃圾投放到装修垃圾收集点,或者直接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禁止将其他固体废弃物混入装修垃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