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十四周岁以下人工耳蜗术后儿童、十六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康复训练费用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给予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费用补助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