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管理,完善康复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健全康复人才管理和评估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