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十四周岁以下人工耳蜗术后儿童、十六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康复训练费用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给予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费用补助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