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