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场所环境、布局、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管理等内容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