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第十四条有效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场所环境、布局、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管理等内容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