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非固态法白酒,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