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五)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