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活动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