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活动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