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市场培育第十四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