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