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全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提供均等化、规范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