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创新开展职业中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区域劳务协作等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