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等场所;(三)饭店、宾馆、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室;(五)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犬不受本条限制。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