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等场所;

(三)饭店、宾馆、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室;

(五)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犬不受本条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