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放任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四)侵占楼道、绿地等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五)遗弃犬只;(六)虐待犬只;(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