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放任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侵占楼道、绿地等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遗弃犬只;

(六)虐待犬只;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