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主要就下列问题进行审议:(一)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二)其他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