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主要就下列问题进行审议:

(一)修改情况汇报中列举的主要问题;

(二)第一次审议中意见较为集中或者分歧较大的问题;

(三)其他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