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