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整理并提出采纳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