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再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